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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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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532號

111年憲裁字第532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7 月 28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41號聲請人 戴寧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7 月 28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41號
聲請人
戴寧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聲請撤銷羈押處分案件,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62號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聲請撤銷羈押處分案件,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62號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聲請人為現任嘉義市(直轄市)議員,因涉嫌貪汙治罪條例,於偵查中檢察官聲請法院羈押,經法院裁定自111年3月13日起羈押2月。同年4月12日嘉義市議會以嘉市議十議字第1110500028號函知,將召開嘉義市議會第10屆第7次定期會議,為期30日(自111年4月18日起至同年5月17日止)。嗣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並將聲請人移審法院,於111年5月11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羈押(111年度訴字第238號),聲請人於5月12日就該羈押裁定提起準抗告,經同院111年度聲字第362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駁回準抗告確定,因認系爭裁定侵害議員人身不逮捕之特權,違反地方制度法第51條之規定,牴觸憲法第8條、第16條、法律保留、權力分立與制衡等原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3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裁定如何牴觸憲法,難謂已依法表明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41號

聲請人

戴寧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532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64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