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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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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656號

111年憲裁字第656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8 月 02 日原分案號 110年度憲二字第602號聲請人 陳坤龍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8 月 02 日
原分案號
110年度憲二字第602號
聲請人
陳坤龍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俸給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785號判決,所適用之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16條及公務人員曾任…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俸給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785號判決,所適用之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16條及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8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8條、第23條及第172條之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聲請解釋憲法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謂:得計入及不得計入之任職年資種類、如何採計提敘俸給等事宜,事涉公務人員俸給及日後退休金之計算,影響公務人員權益甚鉅,應以法律或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予以規定,且不得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16條及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8條(下合稱系爭規定)違反前開法律保留原則意旨,並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規定保障之財產權及受第18條保障之服公職權利,依憲法第172條規定,抵觸者無效等語。

2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亦定有明文。

3三、經查本件聲請係於110年12月28日由本院收文,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又本件聲請,應以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785號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另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由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387、1415、1524、1528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均合先敘明。

4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陳述一己之見,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6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7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0年度憲二字第602號

聲請人

陳坤龍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憲法第172條憲法訴訟法第90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65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02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903 字 · 9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