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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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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682號

111年憲裁字第682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8 月 04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601號聲請人 胡孟慈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8 月 04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601號
聲請人
胡孟慈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46號刑事判決、104年度聲字第1367號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46號刑事判決、104年度聲字第1367號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聲字第706號刑事裁定,與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價金為新臺幣1,000元至3,000元之間,交易金額非鉅,販賣對象僅2人,其販賣毒品之數量、獲利、次數、對象、模式及情節等均屬末端之零售型態,故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46號刑事判決、104年度聲字第1367號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聲字第706號刑事裁定(下併稱系爭裁判),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第15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且系爭裁判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規定,有違憲法法律明確性原則、公平原則、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請求宣告系爭裁判及系爭規定違憲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上開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

3三、查聲請人未就系爭裁判依法提起上訴或抗告,故系爭裁判均非屬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於法不合,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601號

聲請人

胡孟慈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682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0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63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