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2 分鐘讀完・全文 846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11年憲裁字第733號

111年憲裁字第733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8 月 05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629號聲請人 陳晉昌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8 月 05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629號
聲請人
陳晉昌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837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法定刑刑度過重,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與罪刑相當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生存權及人身自由,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2二、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重訴字第48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判決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3三、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即111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而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復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

4四、經查:本件聲請案係於111年6月15日收文,確定終局判決係於98年4月2日作成,確定終局判決送達兩造回證於98年5月6日前送回最高法院,可知確定終局判決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是聲請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是否受理,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又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6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629號

聲請人

陳晉昌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訴訟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92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733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0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46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