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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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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804號

111年憲裁字第804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8 月 09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二字第33號聲請人 彭鈺龍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8 月 09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二字第33號
聲請人
彭鈺龍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與臺灣高等檢察署等間刑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3號裁定,禁止聲請人準用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侵…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與臺灣高等檢察署等間刑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3號裁定,禁止聲請人準用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侵害憲法第16條賦予聲請人之訴訟權,有牴觸憲法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聲請解釋憲法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謂: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3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肯認刑事案件之偵查、起訴、裁判及執行等程序及救濟方法,已由刑事訴訟法明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應按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故而駁回聲請人之抗告,已違反上開行政訴訟法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448號、第466號、第533號、第667號、第695號、第758號等解釋意旨,並牴觸憲法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等語。

2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3三、經查本件聲請係於111年1月3日由司法院收文,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又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第1522次及第1528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

4四、核聲請意旨所陳,仍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之當否,客觀上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6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7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二字第33號

聲請人

彭鈺龍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憲法訴訟法第90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80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0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47 字 · 9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