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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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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809號

111年憲裁字第809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8 月 09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二字第18號聲請人 彭鈺龍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8 月 09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二字第18號
聲請人
彭鈺龍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與相對人法務部間聲請移轉管轄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6號及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8…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與相對人法務部間聲請移轉管轄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6號及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800號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案。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法務部間聲請移轉管轄事件,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6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駁回聲請移轉管轄之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800號裁定維持系爭裁定,認聲請人抗告無理由,駁回抗告之裁定,侵害聲請人之權利,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及憲法第23條所稱不得以法律限制之規定,其等裁定自始無效,重新聲請解釋等語。

2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3三、經查,聲請人於111年1月3日聲請解釋憲法,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次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業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末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第1504次、第1510次、第1522次及第1528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

4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之當否,並未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6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二字第18號

聲請人

彭鈺龍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憲法第23條憲法訴訟法第90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809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0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60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