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882號
111年憲裁字第882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8 月 11 日
- 原分案號
- 110年度憲二字第622號
- 聲請人
- 彭鈺龍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與法務部間檢舉事件,聲請解釋憲法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與法務部間檢舉事件,聲請解釋憲法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926號確定終局裁定,以課予義務訴訟之規定,限制聲請人請求法院為撤銷訴訟之權利,駁回聲請人之抗告,已牴觸憲法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爰於中華民國110年12年29日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
¶2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3三、經查,聲請人於110年12月29日聲請解釋憲法,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核聲請意旨所陳,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律或命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上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0年度憲二字第622號
聲請人
彭鈺龍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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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882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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