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因誣告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誣告案件,認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495號刑事判決,違反法院組織法第2條、憲法第8條、第77條、第80條及刑事訴訟法應有程序等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99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495號刑事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本件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復查,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495號刑事判決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作成並確定,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自不得就本件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98號
聲請人
林宜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