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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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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735號

111年憲裁字第735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8 月 05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98號聲請人 林宜榮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8 月 05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98號
聲請人
林宜榮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誣告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誣告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人因誣告案件,認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495號刑事判決,違反法院組織法第2條、憲法第8條、第77條、第80條及刑事訴訟法應有程序等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3;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4三、經查,聲請人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99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495號刑事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本件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5四、復查,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495號刑事判決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作成並確定,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自不得就本件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6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7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98號

聲請人

林宜榮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憲法訴訟法第15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735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0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09 字 · 9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