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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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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879號

111年憲裁字第879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8 月 10 日原分案號 110年度憲二字第617號聲請人 彭鈺龍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8 月 10 日
原分案號
110年度憲二字第617號
聲請人
彭鈺龍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總統府等3人間法令增修事件,聲請解釋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總統府等3人間法令增修事件,聲請解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82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違反行政訴訟法第2條及第9條等規定,認聲請人之請求與人民得據以提起公益訴訟之要件未合,禁止聲請人提起增修法令之公益訴訟,牴觸憲法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等語。

2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第61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3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聲請解釋憲法,受理與否據上開規定所示,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審酌之。又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第1506次、第1515次及第1528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

4四、核聲請意旨所陳,仍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之當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一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6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0年度憲二字第617號

聲請人

彭鈺龍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憲法訴訟法第90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879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0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77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