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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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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952號

111年憲裁字第952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8 月 12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5號聲請人 陳萬興、黃雅琳、陳阿雲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8 月 12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5號
聲請人
陳萬興、黃雅琳、陳阿雲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等為請求確認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事件,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928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民法第6條及憲法第14…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等為請求確認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事件,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928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民法第6條憲法第143條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案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等因請求確認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事件,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928號民事裁定使日據時期已死亡而被除籍除戶、不具權利能力之人,為中華民國36年土地總登記之所有權人,有判決不備理由及適用法律不當,牴觸民法第6條憲法第143條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本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2二、按本法明定不得聲請,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次按本法第59條第1項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本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9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前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復查確定終局判決係於本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等,且其情形無從補正,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5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5號

聲請人

陳萬興、黃雅琳、陳阿雲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43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952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85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