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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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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919號

111年憲裁字第919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8 月 12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541號聲請人 廖文豪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8 月 12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541號
聲請人
廖文豪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 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7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15條等語。

2二、 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3三、 查系爭判決業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得否受理,應依上開大審法規定決定之。

4四、 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最終裁判而言。經查聲請人雖曾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惟於嗣後已撤回上訴,故聲請人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途徑,自不得據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要件不符,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6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541號

聲請人

廖文豪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訴訟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92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919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73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