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1092號
111年憲裁字第1092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8 月 25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108號
- 聲請人
- 沈琮富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原上更一字第7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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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法院實質援引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下稱系爭規定)認定聲請人係出於不確定故意而犯殺人罪,並據此論處罪刑。然聲請人認法院裁判及系爭規定,均有違反憲法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8條規定之疑義,爰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等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2二、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原上更一字第7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054號刑事判決,以未提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及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3三、按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當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4查本件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客體。是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5四、次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惟聲請案件須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始受理之;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61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6核聲請意旨所陳,難謂系爭規定有何違反前揭憲法規定而具憲法重要性,以及有何侵害聲請人基本權利而有貫徹之必要。是此部分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亦應不受理。
¶7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8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108號
聲請人
沈琮富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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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1092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2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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