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1221號
111年憲裁字第1221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8 月 29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432號
- 聲請人
- 伍戚傳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殺人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殺人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1387號及臺灣高等法院77年度重上更(七)字第175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56年1月28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198條及第208條第1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未賦予被告選任鑑定人之權利,容任機關鑑定之鑑定人無須具結且不需到庭接受交互詰問,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及憲法第16條訴訟權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2二、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3三、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1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4四、經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係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依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之。核聲請人所陳,僅係對鑑定報告是否具備證據能力所為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大審法規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6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432號
聲請人
伍戚傳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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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1221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2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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