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1376號
111年憲裁字第1376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9 月 05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061號
- 聲請人
- 何育政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5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110年度訴緝字第19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
¶2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3三、經查,聲請人雖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但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經原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為由,予以駁回;又聲請人於收受系爭判決二後,依法得提起上訴而未上訴。是此二部分均未依法用盡審級救濟,系爭判決一及二即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5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061號
聲請人
何育政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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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137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0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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