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1268號
111年憲裁字第1268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9 月 02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990號
- 聲請人
- 楊麗萍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竊盜案件等,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竊盜案件等,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竊盜案件等,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738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及第5條第1項規定;並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031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未適用之刑法第98條第2項規定,均有違反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3三、經查,聲請人收受系爭判決、系爭裁定後,依法得分別對其提起上訴或抗告,然聲請人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核與前揭要件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5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990號
聲請人
楊麗萍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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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1268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02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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