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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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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1271號

111年憲裁字第1271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9 月 02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935號聲請人 謝佳娟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9 月 02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935號
聲請人
謝佳娟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解釋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解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72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解釋。

2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3三、本件聲請雖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72號刑事裁定認其逾越上訴期間,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前開系爭判決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判決,核與前揭要件不合,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補充或變更解釋。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5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935號

聲請人

謝佳娟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訴訟法第15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1271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02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46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