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1432號
111年憲裁字第1432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9 月 13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262號
- 聲請人
- 鍾有能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對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787號裁定,聲請更正法庭見解: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787號裁定理由欄一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之記載,應更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對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787號裁定,聲請更正
主文
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787號裁定理由欄一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之記載,應更正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
理由
¶1一、依憲法訴訟法第46條準用行政訴訟法第218條,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憲法法庭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憲法法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2二、本庭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至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部分,仍在審理中,附此敘明。
¶3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4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262號
聲請人
鍾有能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官方 PDF 全文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官方 PDF 全文 ↗
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1432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13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