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1457號
111年憲裁字第1457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9 月 15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437號
- 聲請人
- 吳正謀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605號刑事判決(聲請人誤植為臺灣高等法院,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法定刑刑度過重,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規定,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即111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而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復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
¶3三、經查:(一)本件聲請案係於111年7月1日收文,其持以聲請之系爭判決係於107年6月6日前,即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兩造,是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是否受理,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又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二)聲請人對系爭判決原得依法提起上訴而未提起,故系爭判決並非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4四、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有所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6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437號
聲請人
吳正謀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官方 PDF 全文 ↗
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145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1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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