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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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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1484號

111年憲裁字第1484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9 月 19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547號聲請人 黃吉雄、黃吉風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9 月 19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547號
聲請人
黃吉雄、黃吉風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18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祭祀公業條例第12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於異議人收受申復書後,未給予派下現員或利害關係人就備查結果為行政救濟之機會,使其僅得循民事管道救濟,對真正派下權人之權利保護難謂實質有效,有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規定之疑義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字第284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用盡審級救濟,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本審查庭據以審查之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又查系爭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5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547號

聲請人

黃吉雄、黃吉風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148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1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47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