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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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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1526號

111年憲裁字第1526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9 月 21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聲字第1號聲請人 侯清河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9 月 21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聲字第1號
聲請人
侯清河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法庭見解:本件聲請駁回。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主文

本件聲請駁回。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石碼宮信徒大會改選無效,現無法定代理人且縱認侯明宗為合法代理人,侯明宗與石碼宮存有明顯利害衝突,事實上不能代理石碼宮為憲法訴訟之聲請,故為石碼宮聲請憲法法庭於其提起憲法訴訟時,選任張旺順為特別代理人等語。

2二、經查: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3號裁定之抗告人及其代表人分別為石碼宮及張旺順,如石碼宮有據此裁定提起憲法訴訟之必要,仍得由張旺順代理之。是本件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依憲法訴訟法第46條準用行政訴訟法第28條、第307條之1復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及第52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3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聲字第1號

聲請人

侯清河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46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152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318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