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1569號
111年憲裁字第1569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9 月 29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441號
- 聲請人
- 鐘金海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聲明異議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聲明異議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60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及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2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公平原則、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第15條生命權、第23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2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3三、核本件聲請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前揭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441號
聲請人
鐘金海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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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1569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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