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憲裁字第1649號
111年憲裁字第1649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10 月 03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558號
- 聲請人
- 徐雅芳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89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及第17條第2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罪責原則、不自證己罪原則及無罪推定原則,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2二、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807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高本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3三、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而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復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
¶4四、經查:本件聲請案係於111年6月10日收文,系爭判決之送達回證已於104年10月27日之前送回最高法院,可知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判決皆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聲請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是否受理,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又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6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558號
聲請人
徐雅芳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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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1649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03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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