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審裁字第15號
111年審裁字第15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10 月 04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544號
- 聲請人
- 葉南宏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聲請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聲請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86號、第349號刑事裁定(下併稱系爭裁定)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屏檢介穆104執從760字第1119007642號函(下稱系爭函),有違反憲法第15條財產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並認系爭函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111年1月7日屛執和110年道罰執字第00149688號執行命令(下稱系爭執行命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2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8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3三、經查,本件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於收受系爭裁定後,原得依法提起抗告而未提起,系爭裁定即非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核與前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要件不合。又聲請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部分,按統一解釋係為解決我國多元法院審判體系下,不同審判系統(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間,適用同一法令產生見解歧異之情事。本件系爭函與系爭執行命令均非確定終局裁判,自無不同系統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就同一法令所表示之見解,有何歧異之處可言。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要件均有不符,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5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544號
聲請人
葉南宏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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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審裁字第15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0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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