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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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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審裁字第210號

111年審裁字第210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10 月 05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79號聲請人 朱旺星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10 月 05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79號
聲請人
朱旺星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毒抗字第58號刑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規定,有牴…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毒抗字第58號刑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未賦予受處分人,得就檢察官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判斷,為申辯與依賴辯護權,法院亦毋庸經受觀察勒戒人到庭參與程序、陳述意見,即得裁定強制戒治,有違反憲法第8條第1項規定正當法律程序之疑義,爰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請求宣告系爭規定違憲等語。

2二、按人民據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之審理程序準用第90條第1項但書規定;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後段、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61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3三、查本件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第1418次、第1423次及第1528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仍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前揭憲法規定之處,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79號

聲請人

朱旺星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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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審裁字第210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0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95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