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審裁字第353號
111年審裁字第353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10 月 12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13號
- 聲請人
- 陳志榮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認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8283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110年度上聲議字第2…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認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8283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110年度上聲議字第2218號、第2219號處分書,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所有之不動產,為他人私自向銀行申辦貸款,並因貸款未依約繳納,致遭拍賣,受有損害。聲請人提起刑事詐欺等告訴,檢察官未盡調查能事,即為不起訴處分,聲請人聲請再議,又遭駁回,均已違背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爰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聲請宣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8283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上聲議字第2218號及第2219號處分書(下併稱系爭處分書)及其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等規定,已違反憲法第15條、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裁判,業經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95號裁定一致決不受理在案。茲復行聲請,仍據並非確定終局裁判之系爭處分書聲請,於法不合,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13號
聲請人
陳志榮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官方 PDF 全文 ↗
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審裁字第353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