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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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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審裁字第353號

111年審裁字第353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10 月 12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13號聲請人 陳志榮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10 月 12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13號
聲請人
陳志榮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認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8283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110年度上聲議字第2…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認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8283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110年度上聲議字第2218號、第2219號處分書,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所有之不動產,為他人私自向銀行申辦貸款,並因貸款未依約繳納,致遭拍賣,受有損害。聲請人提起刑事詐欺等告訴,檢察官未盡調查能事,即為不起訴處分,聲請人聲請再議,又遭駁回,均已違背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爰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聲請宣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8283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上聲議字第2218號及第2219號處分書(下併稱系爭處分書)及其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等規定,已違反憲法第15條、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裁判,業經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95號裁定一致決不受理在案。茲復行聲請,仍據並非確定終局裁判之系爭處分書聲請,於法不合,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13號

聲請人

陳志榮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審裁字第353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55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