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審裁字第248號
111年審裁字第248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10 月 07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67號
- 聲請人
- 廖文溪、廖繼當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719號判決,所適用之私有出租耕地103年底租約期滿處理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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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聲請人因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719號判決,所適用之私有出租耕地103年底租約期滿處理工作手冊第六點、(三)5.(1)處理原則、(2)審核標準、(四)核定及內政部中華民國81年5月15日台內地字第8173806號函說明二,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719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私有出租耕地103年底租約期滿處理工作手冊第六點、(三)5.(1)處理原則、(2)審核標準、(四)核定(下併稱系爭規定)及內政部中華民國81年5月15日台內地字第8173806號函說明二(下稱系爭函釋),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1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61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不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3三、經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業已送達,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及系爭函釋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5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67號
聲請人
廖文溪、廖繼當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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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審裁字第248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0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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