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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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審裁字第387號
111年審裁字第387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10 月 18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479號
- 聲請人
- 吳茂毅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販賣一級毒品海洛因7包,驗餘淨重2.35克及販賣二級毒品安非他命20包,驗前總毛重17.32克,經法院判處應執行12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78號、第2712號刑事判決(下併稱系爭判決)與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604號刑事判決,及其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2二、查聲請人於收受系爭判決後,依法得提起上訴而未上訴,是系爭判決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據以聲請,與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即有未合。又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913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而予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3三、關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4(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5(二)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決之。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前揭大審法所定要件不合。
¶6四、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7(一)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本文、第15條第2項第5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8(二)經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業已送達,是聲請人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9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10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79號
聲請人
吳茂毅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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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審裁字第38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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