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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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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審裁字第381號

111年審裁字第381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10 月 18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591號聲請人 曾昱翔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10 月 18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591號
聲請人
曾昱翔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有關交通事務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有關交通事務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有關交通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58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65條、第191條及第183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16條訴訟權、明確性原則及誠信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復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5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591號

聲請人

曾昱翔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審裁字第381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21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