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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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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審裁字第383號

111年審裁字第383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10 月 18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58號聲請人 邱士元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10 月 18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58號
聲請人
邱士元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29號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829…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29號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829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6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取證過程中有強行訊問之情形,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29號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829號刑事判決有違背法令,牴觸憲法第8條、第16條及第23條之疑義等語,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2二、查聲請人前曾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829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29號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第1508次及第1517號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

3三、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本文、第15條第2項第5款定有明文。

4四、查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作成,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業已送達,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客體,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6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58號

聲請人

邱士元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憲法訴訟法第92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審裁字第383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42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