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審裁字第432號
111年審裁字第432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10 月 19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652號
- 聲請人
- 鄭裕鴻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452號刑事判決判處累犯暨有期徒刑5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074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故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下稱系爭規定)之規定,有違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及第23條之比例原則,並侵害其憲法第8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權、第15條所保障之生存權等基本權利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經查,聲請人曾對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判決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4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指摘法院認定事實、證據取捨之不當,並未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之處,難謂已具體表明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6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652號
聲請人
鄭裕鴻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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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審裁字第432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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