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審裁字第569號
111年審裁字第569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10 月 31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528號
- 聲請人
- 王令麟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金訴更一字第2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821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16條訴訟權所保障之聽審請求權、正當法律程序之公平審判以及權利有效保護請求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之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憲法訴訟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經查:
¶4(一)、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5(二)、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僅係爭執法院審判程序進行當否之問題,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律見解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
¶6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符,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7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8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528號
聲請人
王令麟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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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審裁字第569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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