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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審裁字第633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111 年 11 月 01 日

案由

聲請人因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211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非法阻遏聲請人承受訴訟,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之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憲法訴訟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曾持系爭裁定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313號裁定,認聲請人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聲請人茲復行聲請,惟核聲請意旨所陳,亦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裁定所適用之何法律見解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773號

聲請人

郭金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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