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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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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審裁字第654號

111年審裁字第654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11 月 04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580號聲請人 陳紹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11 月 04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580號
聲請人
陳紹基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16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土地法第215條、第231條、第235條、土地徵收條例第5條第2項、第21條、第27條、第28條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及第15條財產權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項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起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第7款亦定有明文。

3三、惟核聲請意旨所陳,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僅係就原審法院已敘明之內容,再為指摘其適用法規及認事用法有所不當,客觀上難謂已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本件聲請意旨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規定或原理原則之處,致侵害其憲法上權利,核均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5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580號

聲請人

陳紹基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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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訴訟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審裁字第65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0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91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