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審裁字第557號
111年審裁字第557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11 月 04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893號
- 聲請人
- 彭宥明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加重詐欺等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加重詐欺等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金上訴第13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援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919號刑事判決之意旨,剝奪聲請人聲請指定或移轉管轄之權利,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並牴觸憲法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經查,聲請人收受系爭判決後,業已提起上訴,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系爭判決既尚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893號
聲請人
彭宥明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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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審裁字第55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0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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