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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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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審裁字第558號

111年審裁字第558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11 月 04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646號聲請人 儷都國際有限公司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11 月 04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646號
聲請人
儷都國際有限公司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健康食品管理法等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健康食品管理法等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3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149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所適用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罰行為數認定標準第3條第3款及第4款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比例原則、一事不二罰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授權明確性原則,侵害人民之財產權,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又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復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

3三、經查:

4(一)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無理由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5(二)聲請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之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收受系爭判決二,是本件得否受理,應依上開大審法規定定之。

6(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揭大審法規定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7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8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646號

聲請人

儷都國際有限公司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92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審裁字第558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04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66 字 · 10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