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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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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審裁字第598號

111年審裁字第598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11 月 01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183號聲請人 陳彥宏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11 月 01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183號
聲請人
陳彥宏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法院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即少年翁○○)確有原告(即聲請人)所指訴之妨害名譽情事,以此部分之嫌疑尚有不足,而裁定不付審理,是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少抗字第68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310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第22條人格權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聲請補充或變更。

2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3三、經查,本件確定終局裁定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之99年12月31日作成並確定,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審酌之,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對法院認事用法所為之爭執,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亦難謂已具體指摘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有何補充或變更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5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183號

聲請人

陳彥宏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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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1條憲法訴訟法第92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審裁字第598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0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91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