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審裁字第804號
111年審裁字第804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11 月 16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615號
- 聲請人
- 楊有吉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及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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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及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未細究不同之訴訟程序設有例外規定,一律以訴訟標的金額限制人民上訴之機會。適用於刑事庭二審方成為本件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之被告,並受不利之敗訴判決,卻因訴訟標的未達150萬而不得上訴第三審,造成雖初次受敗訴判決,卻未給予人民至少一次的上訴機會,侵害人民之審級利益。致使本質相同之案件僅因起訴之方式不同,受有截然不同之審級保障,業已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16條訴訟權及第23條之比例原則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惟聲請案件須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始受理之;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1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3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有何違反前揭憲法規定而具憲法重要性,以及有何侵害聲請人基本權利而有貫徹之必要。是此部分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615號
聲請人
楊有吉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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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審裁字第80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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