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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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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審裁字第964號

111年審裁字第964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11 月 30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792號聲請人 張永福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11 月 30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792號
聲請人
張永福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423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423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抵觸憲法,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423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權、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3三、經查,聲請人曾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708號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判決,除了原判決附表一之一部分撤銷發回原審法院更為裁判外,聲請人其餘之上訴部分則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是本件聲請關於撤銷發回原審法院更為裁判部分之聲請,非屬確定終局裁判,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違憲審查。其餘部分之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為本審查庭據以審查之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4四、復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之不法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6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792號

聲請人

張永福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訴訟法第92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審裁字第96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98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