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審裁字第1082號
111年審裁字第1082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12 月 06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185號
- 聲請人
- 蔣黃杏菜等8人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3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實質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88條及第79條有關當事人訴訟費用負擔及不得僅針對訴訟費用負擔上訴之規定,違反比例原則,過度限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受憲法第15條、第16條保障之財產權、生存權及訴訟權。
¶2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3三、本件聲請人等收受系爭判決後,原得依法提起上訴,然聲請人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提起上訴,核與前揭要件不合。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185號
聲請人
蔣黃杏菜等8人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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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審裁字第1082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06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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