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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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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審裁字第1157號

111年審裁字第1157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12 月 08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309號聲請人 游啓忠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12 月 08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309號
聲請人
游啓忠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請求給付退休金再審之訴事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381號及111年度台聲字第1485號民事裁定有違…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給付退休金再審之訴事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381號及111年度台聲字第1485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381號民事裁定及111年度台聲字第1485號民事裁定(下併稱終局確定裁定),就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1款規定再審事由所持見解,將條文所定「為判決基礎之民事訴訟判決,依其後之確定裁判已變更者。」之要件,排除下級審裁判,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且由終局確定裁定誤以聲請人所爭執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7號判決為最高103年度台上字第792號判決之下級審,可知終局確定裁定之認事用法顯有錯誤,均與憲法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有違。

2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3章第3節所定之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為確保法院裁判在解釋法律及適用法律時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憲法價值之際,得由憲法法庭審查,俾守護人民基本權利而設(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立法理由參照)。本審查庭認聲請案件不具憲法重要性,或非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憲訴法第61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3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均係聲請人以己見爭執相關規範之解釋及適用,難認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309號

聲請人

游啓忠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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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審裁字第115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0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42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