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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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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審裁字第1178號

111年審裁字第1178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12 月 15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459號聲請人 劉庸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12 月 15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459號
聲請人
劉庸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自訴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自訴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消防員權益陳情遊行,經警察施用強制力將聲請人帶離現場,聲請人認警察已涉犯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1款濫權逮捕罪、第134條之公務員假借職務犯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罪、第304條強制罪、集會遊行法第5條及第31條妨害集會遊行罪嫌,於109年12月11日具狀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提起自訴,然同法院却以聲請人已於109年5月7日向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提起告訴,經分案109年度他字第3899號,由檢察官開始偵查,縱使檢察官嗣於109年10月6日報請簽結,亦屬檢察官開始偵查後之狀態,乃依刑事訴訟法第323條本文(下稱系爭規定)及第334條規定,以同法院110年度自字第9號判決自訴不受理。經聲請人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048號刑事判決維持上開見解,而以上訴無理由駁回聲請人之上訴。聲請人不服,再上訴於最高法院,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295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認原判決上開論斷於法並無違誤,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駁回上訴,而告確定。確定終局判決將檢察官「行政簽結」亦適用限制自訴之規定,致告訴人無從為權利救濟,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牴觸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之疑義,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審查庭認聲請案件非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憲法訴訟法第61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核聲請意旨所陳,難認本件聲請係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3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4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459號

聲請人

劉庸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第16條憲法訴訟法第61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審裁字第1178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13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