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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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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審裁字第1247號

111年審裁字第1247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12 月 15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17號聲請人 彭宥明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12 月 15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17號
聲請人
彭宥明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聲請合併管轄,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058號刑事裁定,違反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之規…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聲請合併管轄,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058號刑事裁定,違反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聲請合併管轄,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058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違反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其結果使詐騙集團利用無知領款車手之責任,全部歸由聲請人承擔,有牴觸憲法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3三、經查,本件聲請意旨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5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17號

聲請人

彭宥明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審裁字第124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96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