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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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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審裁字第1407號

111年審裁字第1407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12 月 26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359號聲請人 鄭景訓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12 月 26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359號
聲請人
鄭景訓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0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78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規定,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而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復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且該款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

3三、經查:

4(一)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35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聲請人持系爭判決二所為之聲請部分,應以上開臺中高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5(二)系爭判決一、二及確定終局判決均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本件聲請是否受理,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

6(三)1.關於系爭判決一部分:

7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後,復於110年1月5日撤回,故系爭判決一並非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82.關於系爭判決二部分:

9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是聲請人自不得持以對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10四、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均有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11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12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359號

聲請人

鄭景訓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訴訟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92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審裁字第140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976 字 · 1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