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1年審裁字第1407號
111年審裁字第1407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12 月 26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359號
- 聲請人
- 鄭景訓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0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78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規定,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而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復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且該款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
¶3三、經查:
¶4(一)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35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聲請人持系爭判決二所為之聲請部分,應以上開臺中高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5(二)系爭判決一、二及確定終局判決均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本件聲請是否受理,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
¶6(三)1.關於系爭判決一部分:
¶7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後,復於110年1月5日撤回,故系爭判決一並非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82.關於系爭判決二部分:
¶9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是聲請人自不得持以對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10四、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均有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11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12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359號
聲請人
鄭景訓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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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審裁字第140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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