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81號
112年審裁字第81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1 月 06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892號
- 聲請人
- 陳文德、陳金德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先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遞交聲請書,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562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就適用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第8項及第9項(下合稱系爭規定)之法律見解,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第23條、第80條、第143條第1項及第170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復於同年7月21日陳報更正,僅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刪除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相關之文字。
¶2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3三、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業已送達,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本件聲請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僅在爭執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系爭規定之法律見解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不備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之法定要件,爰依前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5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892號
聲請人
陳文德、陳金德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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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81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06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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