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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179號

公布日期
112 年 01 月 16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650號
聲請人
洪石和

案由

聲請人因申請重開行政程序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135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第12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法務部中華民國91年8月12日法律字第0910029335號函、98年4月15日法律字第0980003338號函及108年3月25日法律字第10803504460號函(下併稱系爭函),剝奪聲請人重開程序之權利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第19條及第23條等規定等語。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而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復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 三、經查:(一)聲請人曾就臺灣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9號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而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二)聲請人持以聲請之系爭判決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是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是否受理,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三)核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函,是聲請人自不得就系爭函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至聲請意旨其餘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故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有所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2650號

聲請人

洪石和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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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851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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