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172號
112年審裁字第172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1 月 17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285號
- 聲請人
- 周建賓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45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臺灣高等檢察署106年執更丙字第309號執行指揮書(下稱系爭執行指揮書),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並侵害其憲法第8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權、第15條所保障之生存權等基本權利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可資參照。
¶3三、查本件聲請人前就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32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系爭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復查,系爭執行指揮書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又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系爭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之。
¶4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罪責原則或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權、生存權等基本權利之疑義,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6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285號
聲請人
周建賓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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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172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1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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