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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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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190號

112年審裁字第190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1 月 17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001號聲請人 彭鈺龍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1 月 17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001號
聲請人
彭鈺龍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請求回復繼承權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回復繼承權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請求回復繼承權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認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690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牴觸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2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經查,本件聲請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核與上開規定不合。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5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001號

聲請人

彭鈺龍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8條憲法訴訟法第3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190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1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336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