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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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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205號

112年審裁字第205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1 月 30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485號聲請人 王居敬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1 月 30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485號
聲請人
王居敬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交通裁決再審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交通裁決再審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交上字第65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歷審判決,將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解釋為法規命令,藉以限制人民選擇以吐氣或驗血方式實施酒精濃度檢測之自由,牴觸憲法第23條、第172條及第173條規定,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 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經查:(一)聲請人曾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110年度交再字第2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桃園地院行政訴訟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二)確定終局判決係就聲請人提起再審之訴,以顯無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規定之再審理由,予以駁回,而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就聲請人於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有如何之牴觸憲法。是本件聲請,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與憲法訴訟法前揭規定要件有所未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5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485號

聲請人

王居敬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23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205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30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41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