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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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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298號

112年審裁字第298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2 月 02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367號聲請人 陳世昌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2 月 02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367號
聲請人
陳世昌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243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369號刑事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701號刑事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07號刑事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6號刑事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7279號、第10156號、第10157號及第10159號起訴書,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15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算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3三、經查,聲請人並非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07號刑事判決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6號刑事判決之當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7279號、第10156號、第10157號及第10159號起訴書並非確定終局判決;聲請人收受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701號刑事判決後,並未依法用盡救濟途徑提起上訴。依據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自不得對前開判決及起訴書所適用之系爭規定聲請憲法審查。

4四、另查,聲請人曾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369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243號刑事判決以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上訴,是此部分之聲請應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369號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又確定終局判決及第三審判決皆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核聲請意旨,聲請人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

5五、綜上,本件聲請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6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7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367號

聲請人

陳世昌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訴訟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298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2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1,173 字 · 9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