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301號
112年審裁字第301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2 月 02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4034號
- 聲請人
- 彭鈺龍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司法院間訴訟權限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司法院間訴訟權限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人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交抗字第12號裁定(確定終局裁定)以行政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不實指摘聲請人為追加之訴,侵害聲請人依據行政訴訟法第37條第1項第2款提起共同訴訟之權利,已牴觸憲法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3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111年度憲裁字第829號裁定聲明不服,爰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034號
聲請人
彭鈺龍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官方 PDF 全文 ↗
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301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2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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